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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江北报

2022年12月16日
综合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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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教育切莫“剑走偏锋”

2022/12/16

本报讯 最近,笔者在一政府应急微信群里看到,一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则安全惩戒视频,上面写着“高处施工不用安全带被罚展览一天”,四个人被绳子吊在离地1米的空中,他们表情痛苦,耷拉着脑袋。网友们说宁听骂声不听哭声,良心企业。作为从事25年宣传工作转到安全战线的新兵认为这一方法不可取,惩戒1小时可以,如真的是一天时间,10来个小时,此举极易受引起网络反转,形成反面舆情,甚至出现新的安全事故,此“剑走偏锋”式安全教育切莫可取。

从视频中看到这是一家建筑企业,这几名建筑工人高空作业不系安全绳补惩戒也是应该的,可见企业负责人为了安全也是用苦良心。但笔者认为此举存在两方面不妥。首先,有违公民人格权。在社会公共治理难度愈来愈大的当下,有关部门为了加大震慑力,不得不采取了一些类似“惩罚”性质的曝光措施。由于中国人历来看重面子,被曝光之后多多少少显得有点尴尬,这种心理客观上使得这种“震慑”发挥了些作用,但这样的方式并不值得鼓励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条,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等权利。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,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一条,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这大庭广众之下,几个工人在安全警示的展台,没有一点隐私保护,被公开示众,他们的身体权和隐私权已受到侵害。

其次,惩戒有点过度。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,让他们吸取教训并不在时间长短,而在平时的安全教育上。恨铁不成钢地将这几人惩戒在1小时内还能说得过去,但真的一天,吃喝拉撒如何处理,如有基础疾病也极易造成新的安全事故,到头来反而得不尝失,加强教育是十分必要的,他们有过错也绝不意味着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对他们惩戒,这是起码的现实社会共识,这种剑走偏锋的做法会让人觉得是“不务正业”,如果造成舆论反转,就会成为负面新闻,跟着“灭火”都不不及。 因此说,这种这游走于法规边缘的行为,还是治标不治本。在安全观念教育的过程中,尽可能达到目的又避免侵害当事人隐私,更是应该关注的重点。

作为安全人,我们要管好安全更要会管安全!

通讯员 杨有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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